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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过两年试点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等13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推进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零起步,经过一系列探索,制度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了《改革方案》提出的阶段目标。截至2024年底,累计办案超过5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00亿元,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习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讲话中强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三部分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判定原则(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意见》第四条针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进行了细化;第九条针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进行了细化,并提出可以采用简易评估程序,对参与简易评估的专家,提出了选取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第十条明确了属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案件”的5种情形。
第四部分包括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等其他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其中,《意见》第十一条提出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明确衔接的具体内容,做到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联络常态化、信息共享、移交畅通、调查联动。第十二条提出部门或机构在启动调查、磋商、诉讼、修复、申请强制执行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相互配合,与环境公益诉讼互相支持、相互补充,共同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答:《意见》旨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一方面通过明确可以不纳入线索筛查范围的情形、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减轻地方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以下措施提升索赔工作效率:一是对案件繁简分流,分类施策;二是完善磋商不成的情形,解决“久磋不决”问题;三是统一规定《管理规定》提出的重大案件范围,推进重大案件办理督办;四是强化了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推动形成制度合力。
答:《意见》将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两种情形,而后者是工作中的难点。对于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做好监督等工作。对于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明确鼓励开展替代修复,提出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统筹使用赔偿资金,有助于推动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赔偿。同时,对赔偿协议签订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情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为加强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启动索赔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时,《意见》在保留《2020年意见》关于有关部门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对接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关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对接的规定,具体来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监督;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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