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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工作是定罪。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需要对罪行有一个全面、合乎法律规则的界定。中方在这方面没有经验,先是参照《海牙公约》及《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等国际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列举了34项罪行;而后又根据中国刑法和战争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战犯审判条例》,将罪行调整和补充为38项。从参照国际法设立34条罪行到自主修订的38条罪行,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突破:在确认罪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事实,特别针对日军对国人的大屠杀、虐待、掠夺历史文物等罪行,设立相应条款,对后来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战争罪行的取证困难重重。在战争期间,受害一方很难确认日军的番号,更难以确认日军的身份和姓名。施暴的敌军由于调动迁移,异地申诉也很难寻找元凶的下落。尽管如此,各地还是尽量搜集证据,特别是配合东京审判后,取证工作掀起了一个高潮。这些证据,为后来的审判日本战犯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据统计,截至1946年10月11日,中方拘押的日本战犯共计3477名,其中正式战犯85名,人民检举的战犯嫌疑人1313名,上海、汉口、广州三地拘押的宪兵2079名。
东京审判关于日军在中国罪行部分,重点集中在1937年11月底日军占领南京后,对城市居民和流散军人进行大屠杀。在东京法庭上,中国检察官出示了大量证据,向全世界揭露日军这一极为野蛮的罪行。指控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松井石根大将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主要责任。为了配合东京审判,南京军事法庭广泛搜集证据,到现场考察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尸骨,并搜集众多民众的证词。据此对日军师团长谷寿夫中将提起诉讼,并将其引渡到南京受审。南京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和中外证词,使谷寿夫等人低头认罪。虽然谷寿夫以职务定为乙级战犯,南京法庭在判决书中定性谷寿夫为“侵华最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于1947年3月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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