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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即使是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的经济类案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一般当事人不请律师或许也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似乎有违公平,但债权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实现债权,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应弥补。邬锦梅认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以减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带来的这一系列损失,对债权人而言才是公平的,同时它也可促使一些恶意拖债的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以防止其诉讼成本的增加,更有利于建立并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刘子华:这是不会的。它确实会增加诉讼成本,但其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遏制日益泛滥的恶意诉讼。近几年,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呈泛滥之势,很多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往往在于通过媒体对案件的关注来提高知名度或身价,或者当作报复他人的一种手段,还有甚者,将诉讼作为躲避债务、拖延时间的一种法律技巧。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充分补偿,同时它也浪费了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可以为恶意诉讼设置一道坎,让人们在提起诉讼前权衡利弊,从而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节约司法成本。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杨路分析说,让真正拥有权利的人在零成本前提下实现权利,这只是一种理想中的诉讼境界。在现实条件下,此种诉讼政策会产生负效应。它增强了当事人对轻微的权利侵害诉诸法院的动机,而对真正复杂、双方当事人皆自认正义,但又对诉讼结果缺乏足够把握的权利争议,则往往因害怕万一败诉承受双重成本负担而不敢提出权利主张或正当的抗辩理由,因而回避甚至畏惧以诉讼手段解决纠纷,从而使司法制度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杨路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更多责任或负担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的发达,而我国目前的律师职业还远未达到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目前的律师收费制度还存在严重缺陷,不仅其收费标准不合理,律师的服务质量与其收费亦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允许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收费中的投机成分必然会大大增加,势必造成一些胜诉期望值较高的案件中的当事人无限扩大诉讼成本的现象。同时,我国社会中法的责任与道义责任还远未达到充分的分化,败诉者负担的制度更容易加剧社会对进行争议本身的不宽容态度。因此,败诉者负担原则在我国并不具有多大的生存土壤,当事人费用各自负担似乎更合理一些。当然,由于有些案件专业化强,没有具有专业水平的律师相助,诉讼难以在公平状态下进行,此时法律有必要规定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对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费适用败诉者负担原则。
美国则不同,美国人认为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无论谁赢谁输,请律师都是为了解决纠纷,既然纠纷解决了,律师费也应由各人自己承担。在美国认为权利不一定是既存的,而是要经过审判才能确认。这是一种比较新的观点。德国的权利既存理论则可追溯到18、19世纪,“为权利而斗争”是当时法学家提出的口号。同时,德国有较深厚的概念法学传统,法律和司法都比较精确,发生诉讼,人们对裁判结果的预见性有很强的要求,因而在德国实行这样的规则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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